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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这是国家商标局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首次明确商标审查标准。据介绍,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
作为商标申请,或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比如申请叫“国酒”、“国烟”、“国茶”等,商标局将以
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而对于带“国”字头但并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则应区别对待,除非当该商标具有欺骗性、有损公
平竞争时应予驳回。
另外,对于含“中国”字样商标,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方可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
关批准设立的;申请商标与企业名称或简称一致;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国家商标局要求,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申请,应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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